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2********,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中在博罗县石坝镇坦田村裕丰农场宿舍内发生争吵。同在该农场做工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附近工友宿舍喝完酒后恰巧路过,听到有吵闹声,即敲门进入劝架。尔后,杨某某中请王某甲喝酒,并倒了一碗散装米酒给王某甲,韦某某见状将酒抢过来喝了,当喝到第三碗时被杨某某中责骂就没有再喝。接着杨某某中与王某甲二人开始饮酒,期间,王某甲自称会看手相,帮杨某某中看手相哄其开心。接着韦某某也要王某甲看手相,于是王某甲抓住韦某某的手看手相并说了很多哄其开心的话,后杨某某中见王某甲抓住韦某某的手一直不放,觉得王某甲调戏韦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并在床上扭打。当王某甲被杨某某中按倒掐住脖子时,韦某某见状在地下拿起一块砖头砸中杨某某中头部,杨某某中头部受伤流血倒在地上,王某甲爬起身后先用脚踢了几脚杨某某中头部,之后用韦某某使用过的砖头往杨某某中的头部砸下去。当王某甲准备离开时,韦某某亦拿砖头砸了两下杨某某中的头部,王某甲怕出人命,叫韦某某不要再打,随后王某甲离开宿舍。次日下午1时许,农场工人叫杨某某中夫妇开工时发现杨某某中死亡、韦某某晕迷即报警。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中系钝性外力作用至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颞叶脑挫伤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韦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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