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8********,壮族,中专文化,东兰县**普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2时许,韦某某怀疑被害人何某某到家里偷走其奶奶的手机,便出门去找何某某,在东兰县东兰镇五峰路运达大酒店前斜坡路段找到何,拦住何某某索要手机,何某某否认偷手机后,韦某某用脚踢飞何某某手中的布袋。当何某某弯腰去捡布袋时,韦某某用手按住何某某的头部往地上压,何倒在地上。接着,韦某某用脚跪压何某某的左腰,并用布袋打其头部数次,随后又骑在何某某背上,用拳头打何头部数次。经到场群众解劝,韦某某才站起来。何某某受伤后被家人送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何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6-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8日,韦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何某某医疗费共计6000元人民币,何某某自愿谅解韦某某。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残疾人,同时系初次犯案,且赔偿被害人某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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