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1时许,南丹县**镇**村**屯居民在该屯韦某荣家门口晒坪一起商量屯里集体租地所得的补偿款如何使用时,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韦某祖意见产生分歧并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愤怒之下用拳头将韦某祖的眼睛打伤。经鉴定,韦某祖双眼球钝挫伤、右眼神经挫伤,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一是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投案自首;二是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三是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四是本案属于邻里之间矛盾纠纷所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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