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街道**社**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与被害人郝某某存在经济纠纷,韦某某来到郝某某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阜阳街道阜阳号三楼办公室,双方发生争吵后,韦某某使用铁棍殴打郝某某背部和右肩,之后又继续用拳头打郝某某头部并离开现场。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郝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23日23时许,韦某某被抓获归案。另,韦某某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并取得了郝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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