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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9年1月24日上午,武鸣县陆某某政府干部黄某某、兴江村委干部谢某甲等人协助武鸣县林业公安分局民警到兴江村那吉屯“公衡”山查看山林被盗伐的情况,在返回途中经过六韦屯时,被六韦屯的冯某甲、韦某某、冯某乙、韦某某、韦某某等几十名村民拦车堵路、围攻,谢某甲等人被打伤,陆某某政府车辆被村民毁坏,车辆维修费为2349元。

2、2009年6月20日傍晚,陆某某副镇长黄某某等镇干部组织某某某十多名村民到“何峰”山灭火,在控制火势后下山到“雷赖”处时,六韦屯的冯某丙召集六韦屯村民韦某某、冯某丁、韦某某、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韦某某、冯某辛等人持长柄镰刀等凶器,对那吉屯村民进行殴打,致谢某A、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人受伤,经鉴定,谢某A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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