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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811997********,壮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本院建议变更其强制措施,同年11月21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某某、黄某某,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2017年开始,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人群(在校大学生为主)宣传称,能进行个人贷款,后成立广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招收业务员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林某某等人,其中韦某乙系公司法人,韦某甲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系催收员。该团伙以向社会人员(在校大学生为主)发放高息贷款,期限为7天至30天不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信息及家庭信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除需要缴纳每天几百元所谓的“逾期费”外,借款人及其家人还会收到该团伙成员的短信和电话威胁。多名被害人因迫于压力,被迫偿还多于借款数额的债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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