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0********,壮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队**号,住南宁市良庆区**里**栋**单元**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9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1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广西**汽车有限公司”内赌钱。8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等人诬陷被害人李某某和邱某某出千,并对被害人李某某和邱某某实施殴打,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和邱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后被害人李某某和邱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后才得以离开。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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