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2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范家寨镇***村*组。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凤翔县范家寨镇***村*组自己家门口,因工资问题与前来其家中讨要工资的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在争执过程中,韦某某殴打乔某某致乔宏斌左手受伤。乔某某报警后,韦某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乔某某治疗期间,韦某某积极赔偿乔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乔宏斌谅解。
经鉴定,乔某某左手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第1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自首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乔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犯罪地点指认等笔录;
6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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