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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2********,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屯**号,现住址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0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将位于本县**镇**屯“塘缸地”坡的林木砍伐,被滥伐的林木于2020年1月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被滥伐的马尾松材积为8.9323立方米,被滥伐杂木材积为2.6278立方木,合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1.5601立方米。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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