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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5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0********,壮族,大专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6月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为了砍伐鹿寨县四排镇四排村马道屯观音山的松树来种杉树,2017年4月29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廖新福(花名“阿细”)等人到观音山,用廖新福的一把油锯砍伐其同集体有争议的松树,并将伐倒的松树造材成松原木,被马道屯村民梁天华、梁天仁等人发现、阻止,当日廖新福等人用两辆农用车运输了三车松原木到观音山岭脚堆放。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马道屯观音山滥伐林木数量进行鉴定,滥伐松树面积3.45亩、林木蓄积量为28.2686立方米。经木材检尺人员对观音山岭脚堆放的松原木进行检量,松原木有5.374立方米。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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