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7321968********,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韦国云,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为同村人韦某甲、韦某乙建房拉砖时韦某甲、韦某乙未付其拉砖款,韦某甲、韦某乙于是用自家位于周覃镇恒丰社区丰来村丰光背后坡山林树木抵欠款,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尚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到山上砍伐树木。经测算:杉木蓄积为0.5544立方米,马尾松蓄积为:15.33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韦某甲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林地调查报告;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被砍伐的林木系他人建房欠债后用于抵债的树木,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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