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身份证号码4526291949********,壮族,文盲,住乐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1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辉六归”(小地名)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经现场检量,被砍伐的林木原木材积为21.6409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6.0682立方米。2014年9月份案发至今,被不起诉人一直在新化镇谐里村生活,没有逃避侦查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36.06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没有逃避侦查行为,从案发至今已超过五年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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