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向卢某某购买的种植在扶绥县中东镇维旧村罗维屯附近名为“古华”山上的桉树,并将砍伐的木材装运销售后,得款90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崇左市凤凰山林场罗维分场1林班15.19、15.20小班,滥伐面积0.13公顷,树种为尾叶桉,蓄积量为12立方米。2020年4月2日,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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