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街道**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家原占用广西国有**林场***分场1林班林地种植的一片桉树,因来宾市园博园征收,被要求砍掉林地上的桉树。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弟韦某甲雇请民工砍伐桉树销售。2020年10月18至19日,韦某甲雇请莫某某、莫某甲、陶某某、莫某乙等人对上述林地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外运出售。案发后韦某某自动到维都派出所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来宾市升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案发现场被砍伐的活木蓄积量为12.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韦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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