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4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西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砍伐了其本人种植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叫“**山”(音译)上的按树。经鉴定,上述砍伐行为涉及的面积为0.81公顷,林木砍伐蓄积为48.60立方米,出材量为38.88立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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