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8********,壮族,函授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广西**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输电运维一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百色市**乡**号**栋**单元**房。
本案由靖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于2006年00月起至今在广西**有限责任公司百色供电局运维班工作,负责线路维护工作。2020年5月13日,广西电网公司机巡中心运用直升飞机对220kv武云Ι、Ⅱ线线路进行巡视,发现位于靖西市武平镇马亮村的#33至#34杆塔通道下生长的松树较多,且与线路导线最近垂直距离4.12米,不符合《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所规定的220KV导线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安全距离4.5米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隐患。广西**有限责任公司百色供电局安排输电运维一班对巡视发现的上述安全隐患进行排除,运维一班班长韦某乙安排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具体负责完成这项工作。韦某某经了解得知#33至#34杆塔通道下生长的松树系靖西市武平镇马亮村坡那屯村民种植,经与村民达成树木砍伐补偿协议后,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7日,雇请工人对#33至#34杆塔通道下的树木进行采伐。经广西靖西**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地点位于马亮村3林班13.1、13.2小班,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尾叶桉,地类为林地,被砍伐马尾松、尾叶桉的立木蓄积量为96.28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立木蓄积量为94.087立方米,尾叶桉立木蓄积量为2.197立方米。
2020年6月19日,广西电网百色供电局向村民支付松木补偿款共30660元。2020年9月24日,韦某某主动到靖西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书证: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收款证明、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调查聘请书、广西靖西**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为排除高压输电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造成高压输电线路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采伐,采伐数量为96.284立方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酌情从轻情节。①韦某某所在的单位百色供电局已对韦某某违规采伐的林木进行补偿,可以从轻处罚;②韦某某违规采伐的林木是为了排除高压输电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事实与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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