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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6********,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要木材建房为由,在尚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带上油锯和柴刀来到三都县九阡镇板甲村“的荣”坡砍伐自家自留山的杉树林木,经三都县林业局调查计算: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1.7188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补植复绿420株杉木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砍伐林木照片、砍伐工具照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补植复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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