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了其种植于南宁市江南区**镇**村*林班**小班的一片桉树林。同年6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杨某某等人对上述桉树林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11公顷,被伐树种为巨尾桉,林木蓄积量为12.9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复函、户籍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林木权属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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