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2002********,水族,初中文化,三都县大河中学学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潘阳珊,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 4 月 26 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韦某丙、韦某丁(两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三都县**镇**村****社区 **号楼楼下的一辆白色“鬼火”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 1958.00 元。
2、2020 年 4 月 26 日凌晨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韦某丙、韦某丁(两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韦某乙停放在三都县**镇**村****社区**号楼楼下的一辆白色“鬼火”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62.40 元。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盗窃的财物数量较小并已退赔被害人,系在校学生、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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