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19〕22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3********,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先**街道**村懂玉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某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曾某某情侣关系。期间,韦某某在被害人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房内的备用钥匙。二人分手后韦某某亦没有将房屋钥匙交还被害人。 2019年8月8日20时某某,韦某某用上述备用钥匙打开被害人郭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岭上村149栋507房的房门,盗走被害人郭某的一条梵克雅宝牌18K金玉髓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及一枚18K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而后携赃逃离现场。 同年8月20日,在被害人郭某的追问下,韦某某承认盗窃行为并将涉案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同年9月16日,韦某某在罗湖区**酒店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坦白、认某某、及时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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