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10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连云港市**区人,务工,住连云港市**区**镇**村**队**号。于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车来到莒南县**镇**村徐某某家,将徐某某家中卧室内装零钱的袋子盗走,内有现金2018.9元。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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