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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盗窃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9**01****,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现住镇宁自治县江龙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

镇宁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0月02日19时许,家住贵州省镇宁县募役乡**村**组的蒋某某将自己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家门口后,于2019年10月03日01时发现三轮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系一辆红色宗隆牌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XKK******2,发动机号是1******,于2019年9月27日在镇宁自治县购买,价值人民币13200元。2020年01月06日10时许,被害人商某到自己家里的姜窖里面检查,当时就发现姜窖里面的生姜被盗750公斤,价值7500元。经我队技术人员到达被盗生姜现场了解后,发现嫌疑人在现场丢失了一辆作案三轮车,且三轮摩托车上还有被盗的生姜,后我队技术人员将该辆三轮车提取物证送检,将该作案三轮车提取物证送检核实后,经DNA比中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被盗三轮车经核实系2019年10月02日镇宁县募役乡**村**组的蒋某某被盗的摩托车。蒋某某被盗三轮车,于2019年9月27日购买,经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于2019年10月0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062.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镇宁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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