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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骑电动车途经佛山市高明区**镇****城**巷**号**楼**房出租屋时,看见房门没有关,趁被害人伍某某上洗手间之机,跑进出租屋盗取伍某某放在床上充电的手机一台,随后骑电动车回到其租住在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的出租屋,同日上午约10时许,韦某某在没有开机密码没办法使用手机后遂步行至伍某某出租屋,将手机从出租屋的窗户丢回到房间内。经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 X21i A手机价值人民币673元整。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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