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骑电动车途经佛山市高明区**镇****城**巷**号**楼**房出租屋时,看见房门没有关,趁被害人伍某某上洗手间之机,跑进出租屋盗取伍某某放在床上充电的手机一台,随后骑电动车回到其租住在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的出租屋,同日上午约10时许,韦某某在没有开机密码没办法使用手机后遂步行至伍某某出租屋,将手机从出租屋的窗户丢回到房间内。经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 X21i A手机价值人民币673元整。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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