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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广西省武宣县**镇**村**队**号,在青岛无固定住所,无业。2011年因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仟元。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2日经我院批准决定释放。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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