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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聚众斗殴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镇**村**组。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一天晚上,朱某某与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因感情纠纷在微信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当晚在本市望江北路国际网咖门口打架。朱某某纠集罗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姓名在卷,系未成年人)、彭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又召集王某甲、罗某某、熊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何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及游某某,游某某纠集了两名女子(身份不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纠集了“小静”、“小山”、“小安发”等五名男子(均身份不明)到打架现场。双方到场后,朱某某、罗某、刘某某等人与何某某、游某某等女性人员发生斗殴,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及其纠集到场人员均未参与打架。

2020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办案民警的规劝下,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虽有纠集人员行为,但其本人及被其纠集的人员主观上没有帮助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帮助斗殴的行为。经我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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