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甘肃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9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9日05时许,路某某(已判刑)等人和眭某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在盘州市**路**旅馆门口发生打架,眭某某头部被打伤,随后眭某某喊人来打架。路某某等人走到**花园对面路口处时,眭某某叫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韩某某(本院对其作不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等人去追逐路某某等人,韦某某帮助将杨某某抓住,阿某某持棒球棒殴打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参与殴打,韦某某未殴打他人。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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