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5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72********,*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住南宁市青秀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韦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在2017至2018年期间通过广西日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柳城县马山乡永强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在实施《柳城县2016-2017年“双高”基地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试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过程中,其通过签订虚假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甘蔗种购销合同》以及《化肥销售合同书》等方式,虚构购买化肥、农药以及甘蔗种支出,骗取财政项目资金61.6万元,其中化肥、农药资金28.4万元,甘蔗良种33.2万元。在作案过程中,其利用冯某某、梁某某夫妻提供两台甘蔗收割机及两台拖拉机挂靠至柳城县马山乡永强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名下,以满足补贴标准,同时协助冯某某、梁某某获取国家购机补贴130万元。
在作案过程中,韦某某作为广西日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董事长,通过指挥卢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拼凑该项目示范建设资金费用,利用广西万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植的400面甘蔗地,申报为柳城县2016-2017年“双高”基地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试点,获取国家补贴。其中,该试点项目中,万华公司负责出资购买化肥、农药及管理,永强合作社负责机械耕种和收割,在合作中,万华公司获得甘蔗款,永强合作社获得项目补贴款。卢某某作为广西日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主管,在明知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交易合同,指令吴某某开具虚构合同的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实施方案》的国家补贴;张某某作为广西日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并担任柳城县马山乡永强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法人,在明知该项目不符合国家补贴的条件下,仍配合广西日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申报购机补贴等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韦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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