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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70********,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望谟县**镇**路**号。

辩护人胡海涛,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其女友庞某某通过支付宝APP申请以租代购的方式在天猫店**旗舰店与浙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购买一辆车牌为贵ENF***号长安锐骋轿车,以庞某某的名义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浙江**融资租凭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签订“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到期购车版本)”,协议约定首付租金12000元人民币,后每月租金3598元人民币,租期为12个月。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向他人主张自己为车辆所有权人,亦不得将车辆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依约完成车辆购置尾款100300元后交付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瞒着庞某某到贵阳伪造贵ENF***长安锐骋轿车所有权属于韦某某的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2019年1月11日韦某某将该车抵押给黄某某并向黄某某借款5万元,2019年1月12日,黄某某发现该车手续虚假后要求韦某某还钱,韦某某因将3万元钱用于其父亲治病仅能退还黄某某2万元。2019年2月份,韦某某因不能退还黄某某余下的3万元,黄某某征得韦某某同意后将该车通过何某某转押给周某某,后何某某以4万元价格将该车转押给周某某,并帮韦某某支付了韦某某欠黄某某的3万元,由韦某某每月支付抵押借款利息给周某某。2019年4月份,因韦某某、庞某某未继续支付车辆租金,2019年5月13日浙江**融资租凭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报警,2019年5月14日望谟县公安局扣押周某某持有的贵ENF***号长安锐骋轿车,2019年5月18日望谟县公安局将该车发还浙江**车融资租凭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本院认为,韦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抵押借款行为,属于民事纠纷,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尚未达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立案标准,故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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