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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8********,汉族,大学本科,南宁市江南区**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1日)。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7日14时许李某某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小区一楼中国体育彩票营业店时,韦某某来购买彩票,并且向相互添加了微信,韦某某在店内买了几千的彩票,并通过微信将买彩票的钱转给****,开奖时韦某某中了6000多元,但韦某某没有领奖金。当日15时许,韦某某又叫李某某打了14000元的彩票,还称晚一些在通过微信转剩下的75000,说完就离开了;到了2017年5月28日13时许,韦某某又叫李某某继续打19507元的彩票,称下午16时会来店铺将钱结算,李某某等到18时许也没有见韦某某来。一共被骗了27007元人民币。之后几天李某某一直打电话给韦某某,但是一直联系不上韦某某。直到2019年4月9日在友爱路广影集团对面遇到韦某某后才报案。

侦查机关认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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