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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8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三努,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力为谋取非法暴利益,纠结秦钦荣、韦某某、邓家钊等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47-2号成立鹏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汽车、房地产买卖为幌子,实际从事高利贷业务,在公司内部设立了完整的规章流程,有十分固定的人员结构。其中杨力、秦钦荣为公司股东,韦某某担任公司财务,邓家钊充当催收员,公司由杨力负责管理,负责指使秦钦荣、韦某某、邓家钊等人从事套路贷犯罪。其中鹏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杨力给韦某某、邓家钊等人每个月1500元底薪加上追债提成作为工资,负责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侵占以及上门使用软暴力进行催收。鹏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放贷名义,用签订借款合同的合法外衣为掩护,并不给借款人合同文书、签订空白借条、使用阴阳合同等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借款人索要严重超出本金以及利息的金钱,虚高债务,并逼迫被害人签订所谓《协议书》,进而故意制造违约,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转移至该犯罪集团名下再进行非法处置,以此达到其犯罪目的。

1.2019年4月2日,何秋榕报案称,2014年12月11日因为经营缺乏资金,用自有的房产(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园**号)作抵押,经朋友介绍向杨力等人设立的公司借款300000元人民币,月利息6%,当时先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及办理抵押手续等费用,实际到手的借款约250000元人民币。借款后,杨力故意制造违约,致使其有时不能按时按额支付利息,杨力就带人到其家中催收借款,每次来时都带螺丝刀、扳手、铁锤等工具动手拆门锁,要其搬出去并要强行搬进来住。2019年3月18日许,何秋榕发现前几天还的房屋按揭贷款没见银行入账,亲自到办理房贷时的工商银行查询,发现其房屋于2019年3月18日被过户至韦某某的名下,致使何秋榕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园**号被杨力犯罪集团非法占有。

2.2019年5月8日,黄业健报案称,其担任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店**并经营汽车销售业务期间,被杨力等人以套路贷的方式,通过隐瞒协议中含有的虚增数额,刻意制造逾期,变卖抵押物等手段,侵占其财产达数百万。黄业健称,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期间,自己与杨力签订了多个借贷协议,并附加口头协议设定借款利息。黄业健以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杨力并从杨力处借款后,都有向杨力支付高额利息,最高的时候利息达到每十天3%,报警人称,在杨力等人与其签订的借贷协议里面,杨力刻意不注明报案人需要支付给杨力利息这一事实,每辆车都签订了两份协议,即“阴阳合同”,其中,注明了违约责任的那一份合同只有杨力存有,并没有给报警人。同时,杨力等人通过故意制造逾期,以及协议虚增数额的方式,侵占并变卖了报警人17台车。此外,2018年9月21日,杨力在处置了报警人的一辆奔驰GL450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杨力提起的民事诉状中,没有提及杨力已经处置奔驰GL450的事实,报警人认为杨力的套路贷行为存在诈骗和虚假诉讼,目的是以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报警人财物之实。报警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其中包括23辆车的借贷协议、现金流水、以及相关民事诉讼复印件、报警人与杨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目前黄业健损失金额达八百万余元,并被杨力犯罪集团以虚假诉讼的形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黄业健名下一套房产,使其无法正常处置。

3.2019年5月17日,梁耀晓报案称,其需要借款还建造房屋贷款,2015年经金奇介绍认识了杨力,金奇承诺梁耀晓支付五万元好处费可以帮梁耀晓融资,可以从杨力处借款,用这笔钱去解押梁耀晓的房产抵押,然后再用梁耀晓的房产去继续抵押,贷出300万。梁耀晓向杨力借款140万,除去三期“砍头息”实际得到113万,但是当梁耀晓借到钱以后,金奇消失,致使资金链断裂,让梁耀晓无法偿还杨力债务,进而杨力用之前逼迫梁耀晓签的《委托书》以及空白借款协议,把梁耀晓的房产过户。后杨力犯罪集团通过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到梁耀晓人家中进行暴力催收,损坏梁耀晓家中门锁,强行搬入梁耀晓家中,使梁耀晓的房产被非法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查封在案的韦焕颖名下南宁市青秀区**园**园**号不动产权、南宁市江南区**园**路**号不动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解除查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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