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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街**路**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排**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释放。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韦某某在南宁市向吸毒人员卢海龙贩卖了一小包毒品K粉。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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