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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贪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6********,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现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贪污罪,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呈请决定逮捕被不起诉人韦某甲,2015年10月28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16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同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7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开展贵港市**中心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开展该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和韦某乙(已起诉)伙同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委员会**植某某(已起诉)采取虚报被征收房屋的手段,骗取、侵吞拆迁安置补偿款。2013年4月,韦某乙与植某某密谋以他人名义虚报被征收房屋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由韦某乙负责提供用于虚报的身份证件、银行账号等资料,由植某某负责被拆迁房屋入户调查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等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的办理和完善。商量决定后,韦某乙找到其堂侄子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要求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用于虚报被拆迁房屋。第一次的时候,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不予同意。在韦某乙再次要求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提供身份证件等资料并表示从中给予其一定的好处之后,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同意了韦某乙的请求。过后,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将其身份证提供给韦某乙,由韦某乙与植某某办理和完善被拆迁房屋入户调查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批手续。2013年4月21日,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名义虚报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31015.5元转入其账户。该款到帐后,2013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与韦某乙一起去到信用社网点,按照韦某乙的指令,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从中转款人民币138万元到韦某乙的账户,另领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交给韦某乙。余款人民币48015.5元系分给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的好处。随后,韦某乙从该笔款项中交给植某某人民币80万元,其本人从中分得人民币58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48015.5元。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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