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6********,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吴某某、孔某某(二人另案起诉)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李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非法获利400元。同时查明,2020年11月11日韦某某向本院涉案财务专户退缴违法所得400元。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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