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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运输毒品案)_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钟山县******号。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供述称,其与董某某在韦某某亲戚位于钟山县**小区的房子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只有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存在运输毒品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韦某某不起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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