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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坚,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市**综合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宁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本院以消防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28日,南宁市**农贸市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巴马瑶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签订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由**公司承租巴马县民贸市场、城南市场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租赁期限从2010年1月l曰至203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公司委托犯罪嫌疑人韦坚从事民贸市场、城南市场的改造工作。2011年1月7日,改造工作结束后,**公司成立巴马瑶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民贸市场、城南市场进行管理,公司为一个法人股东即**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法人代表人为罗秀,公司监事为韦坚。201 1年5月31日,**公司吸收韦伦、韦胜两人为公司股东,并向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公司5 5%,韦伦35%,韦胜l0%;公司法人代表为罗秀(兼任董事),韦伦任公司经理,韦坚为公司监事,但实际上宾公司的一切事务均由韦坚负责。201 1年8月16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巴马县消防大队)对**农贸市场(原民贸市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市场的东楼第三层只有一个消防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于当日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至2011年9月5日止,但**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整改。2011年II月16日,河池市消防支队在当日的《河池日报》第二版刊登了“河池市火灾隐患公告”,公告中将**公司列为存在较大火灾隐患的27家单位之中,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为“疏散通道不畅通,三楼(东楼)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并要求上述27家单位进行整改。同月21日,巴马县消防大队将**农贸市场列为巴马县三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经请示自治县人民政府后,政府同意巴马县消防大队对**农贸市场进行消防安全督办。随后巴马县消防大队发函巴马县广播电视局,要求在本县的电视台播放**公司等三家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予以监督,但**公司仍然不予整改。2012年12月13日,巴马县消防大队再次到**农贸市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公司管理的该市场仍然存在三楼疏散通道只有一个,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并于当日向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13年1月12日之前进行整改,犯罪嫌疑人韦坚代表公司签收了通知书。2012年12月23日6时许,**农贸市场东楼发生火灾,导致该市场二楼、三楼的156个商铺摊位及邻近楼层商铺的货物被火烧毁,住在市场三楼的惠宾公司的职工梁恩被火烧死。巴马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巴马**农贸市场起火部位位于二层东面疏散楼梯间南面第一间摊位内,起火原因为安装在该摊位北墙西侧上部的电源闸刀开关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恩的死亡原因为生前烧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全部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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