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2********,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李某甲租用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户位于马山县古零镇羊山村西湾屯“兰电井”(俗称,当地地名)的林地开山采石。2014,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合伙,继续经营李某甲采石场。2014年7月24日,李某甲采石场获得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该采石场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于马山县古零镇羊山村西湾屯“兰电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核准矿区面积为0.0374平方公里。2017年7月,经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发现该采石场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该采石场遂停工。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李某甲、韦某某采石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0.8911公顷(13.3665亩),其中林地面积0.6348公顷(9.522亩),非林地面积为0.2657公顷(3.9855亩),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林地面积为0.4741公顷(7.1115亩),占用土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耕地,林地属生态公益林地。
2019年3月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其开山采石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李某己、李某丙、李某戊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韦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马山县古零镇羊山村李某甲采石场使用林地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李某甲、韦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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