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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5日被乐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15日被乐业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百色市乐业县新化镇中合村百合屯百合水电站隧洞口附近水域内,使用便携式电鱼机,以电击的方式违法电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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