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2日下午13时许,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给陈某某,叫陈某某开车去***装2车烟叶,2018年4月24日,韦某某与陈某某驾驶货车去装货,后韦某某明知其车牌号码为云******的货车无运输证,非法运输初烤烟叶准备从***县运输至***,途经石林县***高速***路段被石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韦某某车内当场查获17725公斤初烤烟叶,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价格为46563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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