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2日下午13时许,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给陈某某,叫陈某某开车去***装2车烟叶,2018年4月24日,韦某某与陈某某驾驶货车去装货,后韦某某明知其车牌号码为云******的货车无运输证,非法运输初烤烟叶准备从***县运输至***,途经石林县***高速***路段被石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韦某某车内当场查获17725公斤初烤烟叶,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价格为46563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