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安徽省蒙城县***小区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张庄路与濮水路交叉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47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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