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57********,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村**汽车修理厂厨房清理厨房卫生时,致收放于凳子上的围裙掉落地上,而围裙内的1500元现金也同时洒落出来。韦某某看到后明知该围裙内的现金为农某某所有,还是趁四周无人之机将1500元现金盗走藏匿于**汽车修理厂宿舍中,并将其中500元人民币用于日常消费。直至2020年7月15日,民警依法在**宿舍内起获赃款1000元人民币。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对其盗窃他人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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