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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90********,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自治县**镇**路**号,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桂A****S号小型轿车由本自治县东兴镇为才村往东兴街上方向行驶,于01时03分行驶至东兴镇板交屯路段时,碰撞同方向正在步行的行人韦某乙,因韦某甲当晚酒后驾驶未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未及时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行驶,离开一段距离后再返回事故现场,造成韦某乙当场死亡及桂A****S号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韦某甲于当日01时40分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回到现场自首。经鉴定事发时韦某甲体内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51.5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表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江毛南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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