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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6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3********,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册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途径本市桥头镇桥光大道邮政储蓄银行(桥头文德营业所)路段,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执法录像,证人韦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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