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5********,布依族,初中文化,**行退休职工,贵州省贞丰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乡**村**组,家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贞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在贞丰县**乡**村**组韦某乙家喝酒后驾驶贵E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贞丰县城行驶,于次日0时14分,当行驶至贞丰县**街道**大道 **米(**酒店门口)处时,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经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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