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8********,壮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镇**路**号,现住:广西柳城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时许,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醉酒后驾驶桂B****0号“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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