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84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61992********,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职员,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浙G0****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后宅街道出发驶往诸暨市大唐街道。19时25分许,途经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地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