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酒后驾驶鄂M*****号“起亚”牌小汽车行驶至318 国道1074K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韦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韦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犯罪嫌疑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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