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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本自治县**乡**村**屯,现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开铲车到本自治县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锌源公司)生产区关卡处停放,其停放已经严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公司保安人员覃某甲、覃某乙、莫某某、葛某某、韦某乙、覃某丙、李某某和公司职工韦某丙见后上前劝说叫其把铲车停到停车场,但韦某甲执意要把铲车停放在关卡处,在劝说的过程中韦某甲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韦某甲与李某某相互间发生推搡等动作。韦某丙见状上前用右手打了韦某甲左脸一巴掌,此时韦某甲心里非常不舒服,但又不敢正面对抗,后自行上铲车驾驶室,保安人员以为韦某甲要将铲车开走,保安人员站在路边花圃,此时韦某甲驾驶铲车轰大油门朝站在花圃上的保安人员冲去,保安人员见状立即四处逃散,韦某甲见状驾驶铲车沿着道路和花圃呈S型路线追逐公司保安人员及职工韦某丙,韦某甲在追逐过程中,还大声乱喊。后韦某甲又驾驶铲车追逐到公司办公楼前面,高高举起铲车铲斗,并轰大铲车油门,朝办公楼冲去,但车斗准备碰对办公楼时,铲车又停下,并快速往后倒车,然后又快速朝办公楼冲去,铲车前后前进后退三四个回合,意图破坏办公楼,但最终没有破坏,韦某甲在驾车冲往办公楼时,也大声乱喊,后韦某甲倒车往公司大楼前面的三岔路时,站在一旁的覃某丙用木棍砸向铲车左侧玻璃门并将玻璃门砸碎,后韦某甲被迫将铲车停在小卖部前的路面上并下车。此时公司保安覃某甲、覃某乙、莫某某、葛某某、韦某乙、覃某丙、李某某和公司职工韦某丙上前殴打韦某甲。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家属已经和环江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覃某甲、覃某乙、莫某某、葛某某、韦某乙、覃某丙、李某某和公司职工韦某丙赔礼道歉并达成协议,环江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保安覃某甲、覃某乙、莫某某、葛某某、韦某乙、覃某丙、李某某和公司职工韦某丙表示谅解并要求不要将韦某甲起诉至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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