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乡**村**楼**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9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于同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到201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尹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的山上,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扑克牌“拔二张”的形式开设赌博场头,期间该赌场每天获利至少一万元以上,总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犯罪嫌疑人韦某甲为赌场打杂,接送、料理,参与放倒款等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韦某甲在赌场参与提供赌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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