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3********,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与韦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象州县大乐镇那拉村民委古琶村内轮流坐庄聚赌。在聚赌期间,韦某甲坐庄三次,“抽水”获利约2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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