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望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李某某、韦某甲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望谟县**镇**村**塆**坪(地名)开设赌场3日,以“亢宝”(用硬币猜单双)的方式组织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张某甲、余某某、张某乙、班某某、韦某乙、黄某某、杨某戊等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每日达20余人,抽头渔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韦某甲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返还韦某甲的oppo牌手机(蓝色)一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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